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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3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莫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355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某甲(绰号“阿某”),男,出生于广东省海康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雷州市,因本案于2015年9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周粤,系广东国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38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婉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莫某甲伙同莫某乙、莫某丙、莫某丁、莫某戊(均已判刑)等人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桂西路蓝益宾馆准备开房。期间,莫某乙在得知莫某戊在进入宾馆时,遭到正在宾馆门前吃烧烤的事主被害人余某甲强出言挑衅。为泄愤,莫某乙、莫某甲去到宾馆门前的烧烤档找余某甲强理论,莫某乙将对方坐的台面掀翻,余某甲强即持啤酒瓶冲出追打莫某乙,莫某乙持小刀将余某甲强捅伤倒地,并由随后赶到的莫某甲、莫某戊、莫某丁、莫某丙对余某甲强进行殴打,后各犯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余某甲强符合锐性暴力刺穿胸壁,致心脏破裂、肝破裂、右肺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证人莫某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反映:我的外号叫“阿弟”。2012年8月6日我生日那天20时许,我约上莫某乙、莫某丙、莫某甲、莫某己、莫某庚、“阿牙”(经辨认是莫某戊)、“阿牙”的老婆等十几名老乡在佛山市禅城区环市镇雷州街一同喝啤酒、吃烧烤庆祝生日。我们一直玩到次日(即7号)凌晨1时许才离开,随后我和莫某乙、莫某甲请车到环市镇找妓女,完事后再回到雷州街。期间,不知道是谁打电话给莫某甲,莫某甲挂线后就说莫某丙、“阿牙”他们在桂城街道蓝益宾馆开房,让我们也过去。随后我们三人就徒步赶到蓝益宾馆,见到莫某乙、莫某丙、莫某己、莫某庚、“阿牙”、“阿牙”老婆等人,他们叫我们开一间房,我就到宾馆服务台前办理开房手续,“阿牙”老婆也在办开房手续。期间,我听到“阿牙”说他刚被人骂了,莫某乙问“阿牙”是谁骂他,“阿牙”老婆听到他们的对话,就过去劝“阿牙”、莫某乙,让他们不要闹事,但两人不听劝还走出宾馆。“阿牙”老婆马上追了出去,并在宾馆门前拦住了莫某乙,但莫某乙仍不听劝,两人还发生拉扯,最后“阿牙”老婆将莫某乙穿在身上的上衣拉下来,仍没有拦住莫某乙。莫某乙挣脱后就光着上身走到宾馆右侧的一间烧烤档前与正在吃烧烤的两名男子争吵,我担心出事,就赶到烧烤档前。我听到莫某乙问已经站起来的两名男子:“你骂谁?你说谁?”我看这情况就马上上前对这两名男子说:“他(指莫某乙)是我朋友,今天是我生日,我朋友喝多了,你们别见怪”,说着我还递给对方每人一根香烟,本以为认个错事情就算了,但在我劝说期间,莫某乙却突然将两名男子面前的台面掀翻了,对方两名男子当即手持啤酒瓶冲过来想殴打莫某乙,莫某乙就向宾馆门口方某逃跑,而两名男子则尾随追赶,我见打起来,也随两名男子身后追到宾馆门口。期间,原在宾馆大堂的老乡闻讯也冲了出来,其中“阿牙”、莫某甲、莫某丙三人就上前帮莫某乙一同围殴两名男子。很快地,对方中的一名男子往南桂桥方某逃跑了,而另外一名男子则被打倒在地。我见参与打斗的莫某乙、莫某甲、莫某丙、“阿牙”向对面马路逃走,于是也离开了。之后我和莫某乙、莫某甲连夜到了广州,在莫某甲的表哥(或堂哥)处睡觉。当日18时许,我给了莫某乙、莫某甲买车票的钱,他们两人当晚就回了雷州。次日莫某乙打电话给我,说被他捅伤的男子因伤势过重死了。对方两名男子打斗时持有啤酒瓶,而莫某丙、莫某甲、“阿牙”拿什么工具我没有看清。证人莫某丁指认了被告人莫某甲和莫某戊、莫某乙、莫某丙。2、证人莫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反映:2012年8月8日凌晨2时许,我和莫某甲、莫某丁在禅城区环市朝安地铁站附近时,莫某甲接到老乡“阿牙”(经辨认是莫某戊)的电话,说让我们三人去桂城街道蓝益宾馆开房。后我们徒步走了十多分钟到蓝益宾馆大堂,见莫某戊与老乡莫某丙、莫某己、莫某庚和唐某甲(莫某己的女友)、莫某戊的女友等人已在大堂等。莫某戊见我们来到就说他刚经过宾馆门前的烧烤档时被正在吃烧烤的一名男子骂了,并约我们去打该男子。莫某戊的女友似乎不太赞成莫某戊的做法,在一旁不停地劝说。我当时听到莫某戊被人欺负,就借着酒兴去到宾馆外面的烧烤档前大声问:“刚才谁骂我兄弟?”对方有一名男子说:“你是谁?”我随口答了一句:“我是谁关你什么事。”说完,我就走近他们的桌子,答话男子见我走近,就拿起一个啤酒瓶,我知道他想打我,就用手将他的桌子推翻。该男子随即拿啤酒瓶从烧烤档内冲出来追打我,我见状就往蓝益宾馆方某跑,那名男子就手持啤酒瓶追我。我跑过宾馆门口不远,该男子就追上我,我就从身上拿出买来的水果刀,左手握刀向那名男子刺去,之后就继续跑。该男子继续追我,大约追了十米左右就倒在地上。莫某戊、莫某甲、莫某丁、莫某丙等人追上来,莫某丙、莫某戊就用啤酒瓶打倒地男子的头部,莫某甲、莫某丁就用脚踢,我就没有再上前打该男子。他们打了约一两分钟就与我逃过对面马路回了环市雷州街。我在案发当天穿白色T恤,浅蓝色七分牛仔裤。当时参与打斗的除了我还有老乡莫某戊、莫某甲、莫某丁、莫某丙,其中莫某戊、莫某丙均持啤酒瓶打斗,啤酒瓶打碎了就用脚去踢,莫某丁、莫某甲两人就没有持械。莫某己、莫某庚、唐某甲、莫某戊的女友等四人在场,但他们没有参与打斗。对方除了那名被我捅伤的男子外,还有一名男子也手持啤酒瓶从烧烤档内冲出来追我,但中途被莫某甲拦住了,后来他用啤酒瓶掷莫某甲,莫某甲就追打他,不清楚他逃到哪里去了。证人莫某乙指认了被告人莫某甲和莫某戊、莫某丁。3、证人莫某丙的证言,反映:2012年8月7日凌晨3时许,我和莫某己、莫某庚及另外几名老乡(不知道名字,其中一人是女的)在桂城街道南桂西路蓝益宾馆想开房,因为不够钱,莫某己就打电话给他的女友让她送钱到宾馆。等待期间,莫某己、莫某庚先上了宾馆的二楼,宾馆大堂留下我、后来参与打架的两名老乡及那名女子。我躺在大堂的沙发上睡觉,醒来时听见宾馆外传来吵架的声音。我起来走到宾馆门口,见到两三名老乡正在宾馆外的一个烧烤档前与别人吵架。很快烧烤档内冲出一名男子要殴打我们这边参与吵架的一名老乡,那名老乡就跑过宾馆门口往南桂桥方某逃跑。在他们跑过宾馆门口时,我见到追打我老乡的男子手上拿着一个啤酒瓶。我见到这情况,当时也没有多想就马上跑到烧烤档前,双手各拿了一个啤酒瓶追了过去。当时我看见共有三名男子在打架,其中两人是我的老乡,一个光着身子,一个身穿一件黄色衣服,此外还有一人就是后来被打倒在地的男子。他们打了不够一分钟,参与打架的人就逃跑了。我看见有两个老乡与对方打起来,就没有上前帮忙了。莫某己、莫某庚没有参与打架,他们好像是打完架才出现在打架现场的。我没有看到对方男子是怎样受伤的,也没留意他哪里受伤了。4、证人莫某戊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反映:2012年8月6日,老乡莫某丁过生日,我们十几个老乡一起吃烧烤、喝啤酒等庆祝。次日凌晨,我们去蓝益宾馆开房,在经过宾馆门口一个烧烤档时,有一名男子突然站起来骂我们。我们入宾馆后莫某丙等开房,我和莫某己扶着莫某庚去二楼,后来听到楼下喊打架了让我们快走,我们就扶着莫某庚出了宾馆,五人随后一起回到了雷州街。之后莫某乙也回来了。我没有看到他们打架的过程,开房时也没有在宾馆大堂见过莫某乙、莫某丙、莫某丁。我是在当晚回到雷州街后才听莫某乙说他和莫某丙、莫某丁打人了,莫某乙还说他用刀捅伤一名男子。证人莫某戊指认了莫某乙、莫某丁、莫某丙。5、证人莫某己的证言,反映:2012年8月7日凌晨1时许,我和老乡莫某丙、莫某庚及“阿牙”(莫某戊)两夫妻在桂城街道南桂西路蓝益宾馆想开房,因为不够钱,我打电话叫我女友唐某甲送钱过来。期间,“阿弟”(莫某丁)打电话过来说他与“阿巧”(莫某乙)、“阿某”没地方睡,我就让他们三人也过来宾馆睡。凌晨3时许,唐某甲、“阿弟”、“阿某”、莫某乙都到了宾馆,因为怕宾馆服务员笑话我们那么多人开一间房,我就与莫某庚等人先上了二楼。我们站在二楼走廊等了没多久,突然就听到唐某甲大声叫“打架了”,我们当时不知道发生什么事,但听声音意识到出事了,于是就一同从二楼跑下。我们到了宾馆大堂,见老乡都没在,走到宾馆门口时,见有一名陌生男子躺在宾馆门前的人行道上,而老乡莫某乙手拿一把小刀正往对面马路跑去,另有一名男子则向南桂桥方某逃跑。当时在场的老乡也撤了,唐某甲过来告诉我说莫某乙捅人了,让我们马上走,我就与“阿牙”两夫妻在路边请了一辆摩托车回了雷州街。随后,包括莫某乙在内当晚有份去开房的人也先后回到,当时莫某乙也承认他捅了人,还说不知道这人是否会死,我们没有再说什么就散了。在宾馆时,我就发现“阿牙”两夫妻一直在吵架,我还听到“阿牙”说要去打人,而他老婆就一直在劝他。由于他们两夫妻平时经常吵架,我们都习惯了,所以对“阿牙”说要去打人的事,我没有太在意。因为当晚我喝太多酒了,我只记得莫某庚也是和我一同从二楼冲下来的,莫某乙与人打架时哪些老乡在场我也说不清楚,反正我到宾馆外时已经没有人打架了,莫某乙回到雷州街后说他将人捅了,我才确定他参与了打架。回到雷州街,我看见莫某乙没穿上衣,他的短裤上系有一把刀柄长约10厘米的小刀。6、证人莫某庚的证言,反映:2012年8月7日凌晨,我和老乡“阿牙”两夫妻到桂城街道南桂西路蓝益宾馆想开房,因不够钱,“阿牙”(莫某戊)打电话叫莫某己到宾馆来。因当晚我喝太多酒了,在等莫某己期间,我就躺在宾馆大堂的沙发上睡着了。后来不知道是谁将我推醒,我起来见到莫某己、莫某丙、莫某己的女友唐某甲及“阿巧”(莫某乙)、“阿某”、“阿弟”等老乡已经到了宾馆。后来我与莫某己等几名老乡先上了二楼等他们办住房手续。我们在走廊等了约十分钟,突然就听到楼下传来“打架了”的叫声,我们意识到楼下出事了,就一同从二楼跑下想看一下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我们在大堂没有见到我们的老乡,就冲到宾馆门口,见到宾馆门口往南桂桥方某的人行道上,莫某乙正与一名陌生男子扭打在一起,而老乡“阿牙”、莫某丙就站在打架两人身旁约为二三米的位置。莫某乙在打架时手上握有一把小刀,“阿牙”手上没有工具,而莫某丙双手各拿一个啤酒瓶。很快与莫某乙对打的陌生男子突然就倒在一棵树旁起不来了,莫某乙见对方倒下就没有再袭击,直接往对面马路跑去。莫某己见莫某乙逃跑就让我们马上走。后来包括莫某乙在内当晚有份去开房的人(七男二女)就分头先后回到雷州街聚了一下,然后就各自回去睡觉了。7、证人唐某甲的证言,反映:2012年8月7日凌晨2时许,我接到男朋友莫某己的电话,说他忘记带钱了,让我拿钱到蓝益宾馆给他开房。随后我就带了钱走路去到蓝益宾馆,在大堂见到莫某己、莫某丙、莫某庚、“阿某”、“阿弟”(莫某丁)、“阿巧”、“阿牙”(莫某戊)及“阿牙”的老婆。“阿弟”和“阿某”已经去询问前台的服务员。期间,我听到“阿牙”说要去打烧烤档的男子,“阿牙”的老婆在旁劝说,莫某己也上去劝了,但“阿牙”还是坚持去打人,在一旁的“阿巧”、“阿皇”(莫某丙)则走到门口向烧烤档张望。我担心他们去打架就骗他们说这烧烤档是我大嫂开的,让他们不要闹事。当时莫某丙表示不会去打架,让我放心,“阿巧”没有吭声,仍站在门口不停向烧烤档张望。期间“阿弟”和“阿某”过来对我们说房价太贵了,让我们到丽晶那边开房。此时一直站在门口的“阿巧”突然就一个人向烧烤档方某走去,“阿牙”知道他肯定是想找那男子算帐,也走出了宾馆,他老婆也跟了过去。很快“阿牙”老婆将“阿巧”拉回了宾馆门口,但“阿巧”强行挣脱,上衣被“阿牙”老婆拉扯掉。“阿巧”跑回烧烤档不久,我就看见在烧烤档内冲出一名手拿啤酒瓶的男子要打“阿巧”,“阿巧”就向我们宾馆方某逃跑。“阿牙”见状也冲了过去。期间,从烧烤档内又有一名男子手持啤酒瓶冲过来,而当时在宾馆门前的莫某丙、“阿弟”见状也跑到烧烤档各拿了啤酒瓶尾随冲了过去,“阿某”也很快从宾馆里空着手冲了出去。很快,我们这五个老乡分成两帮人与对方两人打起来了,由于当时光线不足,而且有一定距离,我也分不清他们谁跟谁打。我能见到“阿巧”手拿一把小刀独自一人追对方一名男子,没跑多远就追上了,“阿巧”用小刀向该男子的胸部捅了一刀,那男子走了几步就突然倒下了。之后“阿牙”上前拉了一下那男子的手,看了一下倒地男子的脸部,然后就与“阿巧”等五人逃跑到对面马路。此时,之前上了二楼的莫某己、莫某庚等人才闻讯跑出宾馆,我就马上催促他们离开。后来我一人回了宿舍,约凌晨4时许,莫某己、莫某庚、“阿皇”就到我宿舍借宿。8、证人陈某的证言,反映:2012年8月7日凌晨1时许,我和余某甲强、卢某、何某甲、“知县”五人在桂城街道南桂西路蓝益宾馆楼下路边烧烤档吃烧烤。后来“知县”离开了,我们吃喝到凌晨3点左右,看见两名男子和一名女子路过,余某甲强看着这三人用雷州话说了两句话,我没听清楚他说什么,那两名男子盯着余某甲强仔细看了一下就走进了蓝益宾馆。过了一会,又有两名男子走进了蓝益宾馆。后来,最先进入蓝益宾馆的其中一名男子想过来和我们找说法,那名女子将他拉了回去,余某甲强又朝他们吹了一声口哨。这时又有一名女子走进了蓝益宾馆,过了一会,又有两名男子走进了蓝益宾馆。后来,有两名男子从蓝益宾馆走了出来,其中一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来到我们桌子前问我们是谁用手指指着他们,看样子想打余某甲强。余某甲强就马上站起来,拿起啤酒瓶追打那男子,何某甲也跟着追过去。对方有七八名男子和两名女子也追了过去。我在烧烤档口没有过去,他们跑得太远,是怎样打的我就没有看清楚了。对方一伙人打完架后逃跑了。我骑着电动车来到余某甲强倒地的路边,他已经倒在地上,地上流了很多血。我有些近视,只看到对方有一个人拿了啤酒瓶。9、证人卢某的证言,反映:2012年8月7日凌晨2时许,我与余某甲强等人在蓝益宾馆门口的烧烤档吃烧烤期间,有几名男子及两名男子先后经过烧烤档进入蓝益宾馆。最早进入蓝益宾馆的男子中有一人在经过烧烤档时看了一下余某甲强。在对方先后几批人都进入蓝益宾馆后约15分钟左右,一名上身穿白衣服的男子来到烧烤档前用纯正的雷州话说“谁欺负我的兄弟”,有一名红衣女子就从宾馆出来阻止,但白衣男子不服气要挣脱红衣女子的阻止,结果上衣被拉扯掉了。当时我走到旁边的楼下撒尿,看见白衣男子要打余某甲强,接着还有两名男子从蓝益宾馆冲了出来。余某甲强趁着酒气顺手拿了一个啤酒瓶追打被拉扯掉衣服的男子。对方的六七名男子看见了也在后面要追打余某甲强。我看见他们当时顺着蓝益宾馆门口的人行道跑往南桂桥方某,当我撒尿后走回烧烤档,就看见余某甲强在离烧烤档约50米左右的人行道上倒下了,对方的人就陆续离开。后来就有治安员到场,过了大约5分钟我走过去看见余某甲强已经不行了,后来余某甲强的家属就陆续到场了。我看见余某甲强就是被那个被拉扯掉衣服的男子搞伤的,看伤口像是刀伤。10、证人何某甲的证言,反映内容与陈某反映的内容基本一致,此外还反映:余某甲强拿一个啤酒瓶追打对方一名男子时,我担心余某甲强有事,于是也尾随追了过去。很快就有两三名男子上前袭击我,我就往柏丽花园方某逃跑,我回柏丽花园叫了李某过去。当我回到现场就发现余某甲强躺在地上,现场有民警勘查。11、证人余某甲的证言,反映:2012年8月7日凌晨3时多,我接到老乡李浩的电话,得知我弟弟余某甲强在桂城街道南桂西路网吧附近被人打伤。我立刻赶到现场,看见医生正现场抢救我弟弟,后来我妹妹也来到了。医生抢救了一段时间后就说已经抢救不过来了。12、证人唐某乙的证言,反映:2012年8月7日凌晨2时58分,在蓝益宾馆咨询入住房费的一群人中的一名男子跑出宾馆门口,接着,一名女子、之前和他们一起的两名男子及后来上楼的男子也先后跑出宾馆门口。他们刚跑出宾馆门口我们就听到掀桌子及打烂啤酒瓶的声音,接着就见到有人拿了啤酒瓶往南桂桥方某跑去,还有很多人追在后面。过了大概一两分钟,那帮人就往回跑,然后乘坐对面马路的出租摩托车离开。13、证人高某的证言,反映:2012年8月7日凌晨2时30分左右,我们在蓝益宾馆前台上班时,有三名男子和一名女子进入宾馆,他们一直走到宾馆二楼,之后又返回大厅的沙发处坐着。当时他们中的一名男子和那名女子不知在争吵什么,而另有一名男子在劝他们。过了不久,又有一名女子和几名男子先后进来,并与先进来的几人聊天。先进来的女子到前台询问开房的事,唐某乙接待她。在那名女子准备办登记手续时,有三名男子先上了二楼。我等那名女子拿证件登记时,在大厅里的一名男子突然跑出宾馆,后我就听到宾馆边的一个烧烤档处有争吵声、掀桌子和砸碎玻璃瓶的声音。这时,正准备办手续的女子就和大厅里的人跑出去,已经上楼的三名男子也从楼上冲下来。当时宾馆外面很乱,那些人吵了一会儿,就有人拿着啤酒瓶往南桂桥的方某跑,不久就听到啤酒瓶砸碎的声音。很快,那些人就往宾馆这边跑回来,其中一人还在经过宾馆门口时捡回他的衣服,之后那些人都跑到对面马路租乘摩托车离开了。后我到宾馆门口看了一下,见到离宾馆约50米的路边躺着一个人,当时已经有治安队员到现场了。14、证人林某的证言,反映:2012年8月7日凌晨2时30分,我带着我的小儿子到蓝益宾馆旁边的一间烧烤店去找那老板聊天,期间有一名男子从蓝益宾馆冲出来向着烧烤档方某,但很快被一个女孩子拉扯回宾馆。我看到那男人很凶的样子,害怕他们要打架,就拉着我的小儿子走到旁边去了。过了两三分钟,我听到身后有用雷州话争吵的声音,我很害怕,就拉着我的小儿子走了。15、证人余某甲琪、余某乙、李某的证言,反映:各证人均间接听说余某甲强被伤害致死。16、证人莫某辛、莫某壬、莫某癸、何某乙的证言,反映:各证人与莫某己、莫某丙、莫某庚、唐某甲一起在佛山大道华康医院门前的公交车站准备乘车回雷州时被民警带回派出所。1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现场勘查记录,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人口信息表及前科查询。18、尸体检验鉴定书,反映:余某甲强符合锐性暴力刺穿胸壁,致心脏破裂、肝破裂、右肺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19、监控录像,反映案发时被告人莫某甲等人在蓝益宾馆大堂内及门口的活动情况,其中大堂监控录像显示:2012年8月7日凌晨2时51分,莫某甲和莫某丁、莫某乙及另一名女子陆续来到蓝益宾馆。2时55分,莫某乙和莫某丁走到宾馆外,莫某乙在蓝益宾馆门口的烧烤档与余某甲强发生争执,余某甲强与另一名男子手持啤酒瓶追赶莫某乙,莫某丙手持啤酒瓶和莫某丁、莫某甲等人往余某甲强方某追赶。20、被告人的入所体检表,内容为:被告人莫某甲的头顶有外伤。21、其他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内容为:莫某乙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莫某丙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莫某丁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2、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及审讯的同步录音录像,供称:我头上的伤是被抓时被民警按倒在地造成的。我的外号叫“阿某”。案发当天,我穿黄色衣服,莫某乙当天没有穿衣服。2012年8月7日晚上,莫某丁打电话叫我到桂城街道蓝益宾馆开房住。我一个人走路过去,约三十分钟到了蓝益宾馆。我在宾馆门口见到莫某乙与烧烤档几名讲我们家乡话的男子吵架,我让他不要吵并将他拉到宾馆,当时大堂坐着莫某丁、莫某丙。后莫某乙又想冲出去,我想拉住他,他就将衣服脱了冲出宾馆门口与门口三名男子打起来。我见到他们打起来就独自跑回出租房。约半小时后,莫某乙、莫某丙、莫某丁就回到宿舍,莫某乙说刚才用刀打死人。后他们三人离开出租房没有回来。四五天后我回了家乡一直没有再到佛山。我没见到莫某乙打伤对方的经过,大堂里还有其他男女,但我不认识。我没有参与殴打对方。我与莫某乙、莫某丙、莫某丁是同村兄弟,从小在家乡认识。被告人莫某甲指认了莫某丙、莫某乙、莫某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辩称案发时在现场,但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辩护人认为:1、指控被告人参与故意伤害的证据不足;2、如果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则被告人具有案发时是未成年人、是从犯,被害人对本案发生具有过错的从轻情节,请法院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提出其没有参与故意伤害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同案人莫某丁、莫某乙一致指证莫某甲有参与殴打被害人,该指证能够得到如下证据印证:现场监控录像显示莫某甲等人往被害人方向追赶;证人何某甲证实其跟着余某甲强跑过去,很快就有两三名男子上前袭击他,导致其往柏丽花园方某逃跑;证人陈某、卢某证实对方有多名男子参与追打;证人唐某乙、高某证实见到有人拿了啤酒瓶往南桂桥方某跑去,还有很多人追在后面;证人唐某甲证实五名老乡分成两帮人和对方两名男子打斗。综上,现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莫某甲有参与殴打被害人的事实;同时,被告人的供述与现有的证据相矛盾,不足采信。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其犯罪时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减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沈美娟人民陪审员  黄亚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绮文附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