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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9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与余秀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余秀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963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苏家街10号,组织机构代码G7198934-2。负责人杨德树,该支行行长。被告余秀明,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诉余秀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小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杰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