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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二初字第007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许高与中国大地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高,中国大地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二初字第00717号原告:许高,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高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彩先审 判 员  周 云人民陪审员  黄家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於丹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