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督字第0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贾金星与王虹霞督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金星,王虹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督字第01456号申请执行人贾金星,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虹霞,女,1972年7月19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2013)丰执字第08185号受理执行的贾金星与王虹霞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贾金星以丰台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予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提级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审查过程中,贾金星于2015年12月10日撤回提级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贾金星撤回提级执行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金星撤回提级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奕良代理审判员 刘 娟代理审判员 连 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雷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