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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9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秦茂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秦茂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9517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住所地合川区。负责人黄小京,行长。被告秦茂亮,男,45岁,汉族,住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诉被告秦茂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红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