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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执恢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巷牢与X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巷牢,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恢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李巷牢,男,生于1966年6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被执行人XXX,男,生于1965年12月17日,汉族,农民,住陕县。李巷牢申请执行X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XXX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陕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 鸣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卫鸿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安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