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商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支行与牛孝富、孙荣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支行,牛孝富,孙荣江,周建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商初字第6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支行,住所地惠民县东门大街2号。负责人:贾希光,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少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支行客户经理,特别授权。被告牛孝富,农民。被告孙荣江,农民。被告周建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支行与被告牛孝富、孙荣江、周建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庆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 倩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