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与唐建莲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唐建莲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1190号原告: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松鹤西街松鹤苑*号楼***号。负责人:李洁媚。委托代理人:梁杰飞,该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江波,该所工作人员。被告:唐建莲,女,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626。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唐建莲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通知原告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嘉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