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宽民二初字第0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于家斌与于淼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家斌,于淼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二初字第01739号原告于家斌。委托代理人汤田野。被告于淼。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家斌与被告于淼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家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红*代理审判员  王石峰人民陪审员  隋昕皓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