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生刑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赵某犯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城生刑初字第0011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农民。2015年7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取保候审。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5)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学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3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赵某到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249省道沿线稻田地、水沟边,采用灯光照射等方式非法捕捉野生青蛙计95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捕获的青蛙为黑斑蛙、金线蛙,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即“三有”动物)。2015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赵某在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西官庄村村部西侧稻田边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野生青蛙95只及矿灯一个、蛇皮袋二个。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所扣押野生青蛙被公安机关放生。上述事实,有庭审举证、质证的发破案及抓获情况说明,现场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物证鉴定书,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放生笔录及照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狩猎法规,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非法狩猎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所猎捕的青蛙被放生,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春花代理审判员 丁 立人民陪审员 高爱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红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