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终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江某与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池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16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池某。委托代理人王毅,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委托代理人卞伯战,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池某因与被上诉人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5)扬邗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池某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池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池某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小川审 判 员 刘 平代理审判员 黄月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庆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