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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吴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157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辩护人陈玉龙,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沪青检诉刑诉(2015)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24日1时4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沪DRD7**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上海市青浦区业前路出置达路东约50米处时发生单车事故。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吴某某案发时提取的血样进行检验,其每100毫升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2毫克。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于法不悖,亦予以采纳。依照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诫勉语:吴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费雄雄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