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2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万先吉与叶凤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先吉,叶凤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2133号原告万先吉。被告叶凤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先吉诉被告叶凤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万先吉未按人民法院通知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冬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姝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