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执字第00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谷然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临执字第0091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运通,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子峰,任公司不良资产管理部经理。被执行人:谷然平,男,1956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谷然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0018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谷然平偿还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计人民币31890元,以后利息计算至还款之日,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谷然平现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详,本院依法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002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可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