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4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淳飞、苏州合兴康商贸有限公司与苏州合兴康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飞,苏州合兴康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519号原告:淳飞。被告:苏州合兴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大龙新村28幢西侧商用房。法定代表人:孙翠。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淳飞诉被告苏州合兴康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淳飞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淑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