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38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罪犯钟龙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3876号罪犯钟龙,男,生于1988年7月5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湖北省云梦县人,现在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服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7日作出(2011)鄂刑三终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于2015年1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同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因罪犯钟龙在服刑中获监狱三次表扬、三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钟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三次表扬、三次记功。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钟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焱审判员 申 平审判员 樊 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习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