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永商初字第24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林永清与应伟芳、应业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清,应伟芳,应业瀚,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绸,应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2401-2号原告:林永清。被告:应伟芳。委托代理人:张骏平,浙江恒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业瀚。被告: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五金机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应绸。被告:应绸。被告:应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永清与被告应伟芳、应业瀚、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绸、应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永清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永清的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永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20元,由原告林永清负担。审 判 员 朱蓓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施林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