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昂执字第2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榆树屯信用社与张维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屯信用社,张维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昂执字第293-2号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屯信用社,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红梅路。法定代表人贾涛,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吕洪岩,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申请人单位职员,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市场委1组。被执行人张维春,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齐齐哈尔市惠丰有限责任公司工人,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化工三委X组XX号。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