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范长青与柳冬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长青,柳冬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544号申请执行人范长青。被执行人柳冬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47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柳冬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范长青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0000元和逾期利息。被执行人柳冬阳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柳冬阳至今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柳冬阳的存款2313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提取、扣留等额的其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