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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执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范长青与柳冬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长青,柳冬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544号申请执行人范长青。被执行人柳冬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47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柳冬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范长青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0000元和逾期利息。被执行人柳冬阳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柳冬阳至今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柳冬阳的存款2313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提取、扣留等额的其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