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1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泮世卫与任远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泮世卫,任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166-2号申请执行人泮世卫,男,汉族,住址芜湖市大富新村。被执行人任远,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任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位于南陵县籍山镇玉带路步行街的房产(房地权字第201491**号)系被执行人任远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任远所有的位于南陵县籍山镇玉带路步行街的房产(房地权字第201491**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