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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执裁字第0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忠和、张景云与被执行人刘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和,张景云,刘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裁字第01478号申请执行人刘忠和,男。申请执行人张景云,女。被执行人刘沙,女。申请执行人刘忠和、张景云与被执行人刘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0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忠和、张景云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返还位于西安市莲湖区龙首村东区2号楼1门17号房屋。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本案纠纷,经合议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执字第0147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协商无果时,可依法再次向我院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