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裁字第0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忠和、张景云与被执行人刘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和,张景云,刘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裁字第01478号申请执行人刘忠和,男。申请执行人张景云,女。被执行人刘沙,女。申请执行人刘忠和、张景云与被执行人刘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0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忠和、张景云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返还位于西安市莲湖区龙首村东区2号楼1门17号房屋。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本案纠纷,经合议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执字第0147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协商无果时,可依法再次向我院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