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9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章松与陈心官、杨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章松,陈心官,杨丰,长乐中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长乐榕乐车辆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938号原告张章松,男,199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陈心官,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杨丰,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渠县。被告长乐中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法定代表人谢敏生。被告长乐榕乐车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法定代表人张瑞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负责人陈志良。被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负责人周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章松与被告陈心官、杨丰、长乐中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长乐榕乐车辆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章松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故依法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章松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蔡宏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