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35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马小明、钟本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小明,钟本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3599-1号申请执行人马小明,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钟本科,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住桐庐县。申请执行人马小明与被执行人钟本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钟本科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马小明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23000元、案件受理费8280元、执行费624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钟本科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钟本科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钟本科。现申请执行人马小明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钟本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359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小明如发现被执行人钟本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