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5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如红与黄勇、应玉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黄如红,黄勇,应玉兰,黄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5026号申请执行人黄如红。被执行人黄勇。被执行人应玉兰。被执行人黄洪亮。本院在执行黄如红与黄勇、应玉兰、黄洪亮(2015)金浦执民字第502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勇、应玉兰、黄洪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502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洪永喜审 判 员 吴利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文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