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二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曹永彬、王泽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永彬,王泽芳,李春雷,曹晓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355号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景县县城亚夫路中段东侧。法定代表人:王海君,系该社理事长。被告:曹永彬,农民。被告:王泽芳,农民。被告:李春雷,农民。被告:曹晓红,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宪忠,景县城关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曹永彬、王泽芳、李春雷、曹晓红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7元、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陈忠东审判员 张智华审判员 牟建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翟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