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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二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曹永彬、王泽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永彬,王泽芳,李春雷,曹晓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355号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景县县城亚夫路中段东侧。法定代表人:王海君,系该社理事长。被告:曹永彬,农民。被告:王泽芳,农民。被告:李春雷,农民。被告:曹晓红,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宪忠,景县城关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曹永彬、王泽芳、李春雷、曹晓红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7元、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陈忠东审判员  张智华审判员  牟建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翟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