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771号原告: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作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在祥,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智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