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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立商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与山东恒光石墨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国力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山东恒光石墨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国力担保有限公司,临邑宇航碳材料商贸有限公司,朱风来,朱玉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立商保字第242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住所地临邑县城苍圣大街192号。法定代表人:孙敬民,职务:行长。被申请人山东恒光石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城区通达巷21号。法定代表人:朱风来。被申请人山东国力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东方红路70号。法定代表人:栾印东。被申请人临邑宇航碳材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经济开发区华兴路南首西侧。法定代表人:高新民。被申请人朱风来。被申请人朱玉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与被申请人山东恒光石墨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国力担保有限公司临邑宇航碳材料商贸有限公司、朱风来、朱玉花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或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付东兴审判员  聂志军审判员  崔明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恩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