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民一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某诉被告苏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苏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一初字第381号原告:姜某某,女,住喀左县大城子镇。委托代理人:肖国宗,辽宁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某,女,住喀左县利州街道。被告:杨某某,男,住喀左县利州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苏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玉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