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与段景武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段景武,赵春红被执行人车莹莹,张威,张铁,张耀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段景武被执行人赵春红被执行人车莹莹被执行人张威被执行人张铁被执行人张耀国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段景武、赵春红、车莹莹、张威、张铁、张耀国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长春市北方公证处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段景武、赵春红、车莹莹、张威、张铁、张耀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段景武、赵春红、车莹莹、张威、张铁、张耀国偿还公证债权文书款94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9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雪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