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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付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442号被执行人付某某,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大姚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姚县。关于被执行人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本院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大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在执行罚金刑过程中,被执行人付某某向本院自动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付某某罚金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 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太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