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7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周权与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权,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7942号原告周权,二十冶员工。被告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平山道16增6号平山大厦。法定代表人李耀辉,董事长。原告周权诉被告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周权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秋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