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刑执字第19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亢华江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亢华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鲁刑执字第1926号罪犯亢华江,现在山东省青岛监狱服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青刑一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亢华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作出(2011)鲁刑四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以(2013)鲁刑执字第145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亢华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青岛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青岛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亢华江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参加生产劳动,获得记功二次、表扬一次的奖励,被评为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亢华江的悔改表现,有罪犯亢华江的入监登记表、总结鉴定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百分考核表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认为,罪犯亢华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亢华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本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34年8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睿代理审判员 李召亮代理审判员 陈新厂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宗芳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