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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民初字第00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名称

王四保与李强、应敏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四保,李强,应敏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0985号原告王四保。委托代理人钱晓冰,宣梦静,常熟市双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强。被告应敏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14号。负责人徐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一,施珉珍,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四保诉被告李强、应敏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四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6元,由原告王四保负担。审判员  谢蓉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丽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