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孔)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黄桂森与魏兴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森,魏兴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孔)初字第106号原告黄桂森。被告魏兴财。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桂森诉被告魏兴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桂森以被告已还清所欠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桂森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徐海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魁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