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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孔)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黄桂森与魏兴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森,魏兴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孔)初字第106号原告黄桂森。被告魏兴财。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桂森诉被告魏兴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桂森以被告已还清所欠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桂森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徐海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魁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