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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永民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固信用社与徐丰、邓玉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固信用社,徐丰,邓玉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永民初字第166-1号原告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固信用社,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永固镇圩镇(永固政府侧)。负责人邓雄,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梁东海,男,1986年9月29日,汉族,系该信社职员。被告徐丰,男,汉族,1987年3月13日出生,住××××××。被告邓玉静,女,汉族,1991年2月17日出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固信用社与被告徐丰、邓玉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固信用社于2015年12月1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固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为545元,财产保全费535元,由原告永固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加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达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