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6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广天建材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广天建材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6885号原告西安市广天建材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五路赛高国际街区1幢3单元15层31505室。注册号610133100002504。法定代表人郑金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向飞,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窦少锋,男,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77号。注册号420000000008192。法定代表人何义斌,总经理。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长虹北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发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广天建材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广天建材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广天建材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35元,其余235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