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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东初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武陟县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崔连义、张灿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陟县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崔连义,张灿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东初字第00596号原告武陟县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霞。被告崔连义,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灿宾,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陟县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崔连义、张灿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陟县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催缴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满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飞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