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管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李建文与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李建文,柳应根,汕头市公路桥梁第一工程公司,陈岳松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管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夜明珠路35号。法定代表人冷向阳,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文,住湖南省沅江市。原审被告柳应根,住湖南省岳阳市。原审被告汕头市公路桥梁第一工程公司,住所广东省地汕头市龙湖区天山路76号东幢303号房。法定代表人郑文伟,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陈岳松,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上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2015)屈民初字第3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不存在建筑工程合同关系,不适用专属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被上诉人李建文与上诉人下属的湖南岳望高速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及汕头市公路桥梁第一工程公司签订的《退场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来看,本案系因工程退场而引起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建设工程的地点在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故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 冰审判员 王 婷审判员 刘 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沁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