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9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康友刚与重庆市永川区大槽沟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友刚,重庆市永川区大槽沟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9093号原告康友刚,男,195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青峰镇牌坊坝村狮子岭村民小组。委托代理人王成双,重庆市永川区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大槽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青峰镇莲花石村,组织机构代码76887216-4。法定代表人蒋家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国章,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雷金伟,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友刚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大槽沟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友刚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大槽沟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康友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友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康友刚负担。审 判 长 周文新审 判 员 龙 锋人民陪审员 杨 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