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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李铁与韩立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铁,韩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李铁,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立国,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李铁与被执行人韩立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6日作出(2013)伊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铁于2015年1月2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李铁与被执行人韩立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伊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惠亚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