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梁维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梁维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696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贵春,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梁维新,男,汉族,1950年2月9日生,住所地辽源市。申请执行人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梁维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晏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绍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