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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江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蒲江刑初字第115号被告人身份情况姓名徐某某出生日期1960年4月28日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码510131196004280****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强制措施情况2015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判决结果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蒲检公诉刑诉(2015)102号指控事实2015年11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0****号小型轿车沿蒲江县鹤山镇蒲名路由朝阳湖镇往鹤山镇朝阳大道方向行驶。19时55分许,在蒲江县鹤山镇蒲名路与蒲阳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抽查。经鉴定,徐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23.9mg/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1-2个月辩护意见自愿认罪判决理由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上诉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织判决日期代理审判员  徐铭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宝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