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8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安炳与重庆市綦江区丁山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炳,重庆市綦江区丁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8535号原告王安炳,男,194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丁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丁山镇。法定代表人李建龙,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炳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丁山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安炳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安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安炳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黄 滟人民陪审员 许范明人民陪审员 李益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