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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观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沈某与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胡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观民初字第483号原告:沈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方苏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