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观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沈某与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胡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观民初字第483号原告:沈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方苏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