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17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曹爱民与杨志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爱民,杨志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759-1号申请执行人曹爱民,女,1957年11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杨志宇,男,1973年12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曹爱民与被执行人杨志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市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查询银行、工商局、车管所、房管局,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雅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