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终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南阳神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阳神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胡征遂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终字第2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神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群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志华,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征遂,男,汉族,1963年4月27日出生。上诉人南阳神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天峻县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10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裁定认为,上诉人南阳神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胡征遂之间的纠纷是基于2014年2月25日双方签订的《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聚乎更一露天煤矿采剥工程联合施工合同》,而此合同已于2015年1月9日在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经调解自愿解除,同时达成协议,确定了工程款的支付。上诉人此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案件诉讼费11628.10元退还原告。审判长 杨振华审判员 尤晓玲审判员 陈治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乌英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