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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梁正惠与重庆皇威家池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正惠,重庆皇威家池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173号原告梁正惠,女,汉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叶兵,重庆市渝北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德全,重庆市渝北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皇威家池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两港大道209号1幢精加工车间。法定代表人陈志伟。原告梁正惠与被告重庆皇威家池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梁正惠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皇威家池净水设备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正惠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正惠撤回对被告重庆皇威家池净水设备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不予收取。审 判 长  潘寒冰代理审判员  张红艳人民陪审员  陈协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