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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执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汤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京执字第1254号申请执行人汤某。被执行人王某。汤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的(2010)京民初字第17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原告王某与被告汤某自愿离婚;原、被告婚生子王彤由被告汤某直接抚养;原告王某自2010年7月起每月给付被告汤某扶养费及王彤抚育费,合计4000元,给付期限十年。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汤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除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所有的位于镇江市丁卯桥路101号美意家园XXX室房屋(系本院首查封,且已设定抵押权,抵押权人为汤某),被执行人王某同意出售该房屋所得价款清偿上述款项外,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无其他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汤某不同意对该房屋的评估、拍卖,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依职权应予终结。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同意以其名下房产清偿债务,但申请人执行人不同意对该房屋启动房屋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京民初字第17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俊审判员 周子非审判员 于 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桑国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