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8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赵飞龙与上海新耒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飞龙,上海新耒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8666号原告赵飞龙,男,1983年10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杜晓辉,上海市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新耒食品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李峰。原告赵飞龙诉被告上海新耒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邹敏独任审判,于同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飞龙及委托代理人杜晓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新耒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飞龙诉称,2015年4月30日,原、被告签订供货合同,原告向被告供应蛋类食品。从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6月21日止,原告向被告供应蛋类食品的货款为106943元,均有送货单为证。2015年6月12日、6月17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给原告货款共计2万元,尚余86943元货款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并和被告公司负责人李夏飞联系,被告均推脱不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供货合同;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86943元。审理中,原告当庭变更第二项诉请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6943元。被告上海新耒食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0日,原、被告签订超市供应商合同,原告向被告供应蛋类食品,货款支付方式为半月付款,被告在对账三天内支付货款。2015年4月30日至同年6月21日,原告向被告提供了总金额为人民币106946元的禽蛋,被告两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2万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推脱不付,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起诉后,被告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万元。以上事实,有超市供应商合同、送货单、汇总统计、原告与被告负责人李夏飞之间的短信和微信往来清单、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超市供应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切实履行该合同,原告按约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应按约支付原告相应的价款。现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不付,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76943元之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违约,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超市供应商合同,本院亦予以支持。诉讼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无视法律之行为,视作其自动放弃法律所赋予的答辩、质证、反驳等诉讼权利,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赵飞龙与被告上海新耒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签订的《超市供应商合同》;二、被告上海新耒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飞龙货款人民币76943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23.58元,减半收取861.79元,由被告上海新耒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 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佳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