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庆商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叶学明、王怡情与王怡清、林立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学明,王怡清,林立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庆商初字第648号原告叶学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叶冲。被告王怡清,经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立贵。被告林立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学明诉被告王怡情、林立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叶凯宏审 判 员 叶军广人民陪审员 周小礼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锋 来源:百度“”